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第5标段、第6标段、第7标段、第8标段)更正公告
一、内容:
致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补充修改:
1、原招标公告“P1、3.4 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水工环地质高级工程师职称;”
现修改为“P1
3.4 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水工环地质高级工程师职称;”
2、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P8、(略).1.1类似业绩需提供:(略)(略)个月内签订施工合同且已完工的工程为有效。)”
现修改为“P8、(略).1.1类似业绩需提供:(略)(略)个月,自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3、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P8、(略).1.2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略)3年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年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现修改为“P8、(略).1.2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以在信用中国或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略)日历天,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略)日历天,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4、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P8、(略).1.1作为信誉评审的业绩要求为:(略)5标段要求:(略)(略).(略)万元及以上地质灾害项目或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或矿山复绿项目或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矿山类);
第6标段要求:(略)(略).(略)万元及以上地质灾害项目或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或矿山复绿项目或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矿山类)的施工业绩;
第7标段要求:(略)(略).(略)万元及以上地质灾害项目或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或矿山复绿项目或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矿山类)的施工业绩;
第8标段要求:(略)(略).(略)万元及以上地质灾害项目或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或矿山复绿项目或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矿山类)的施工业绩;”。
现修改为:(略)(略).1.1作为信誉评审的业绩要求为:
第5标段要求:(略)(略).(略)万元及以上地质灾害项目或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或矿山复绿项目或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矿山类);
第6标段要求:(略)(略).(略)万元及以上地质灾害项目或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或矿山复绿项目或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矿山类)的施工业绩;
第7标段要求:(略)(略).(略)万元及以上地质灾害项目或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或矿山复绿项目或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矿山类)的施工业绩;
第8标段要求:(略)(略).(略)万元及以上地质灾害项目或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或矿山复绿项目或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矿山类)的施工业绩;”
5、原招标文件“P(略)、招标人可将低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6% 的投标报价确定为成本价,低于该成本价的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
现修改为:(略) 6% 的价格确定为成本价,低于该成本价的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
6、原招标文件“P(略)
2.2.4(2)信誉评审:(略)3-(略),其中加分项目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加分;扣分项目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企业类似项目业绩加分,投标人须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原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扫描件),方可加分,否则不予加分。”
现修改为:“详见本章附表3-(略),其中加分项目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加分;扣分项目以在信用中国或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略)日历天,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略)日历天,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企业类似项目业绩加分,投标人须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原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扫描件),方可加分,否则不予加分。”
7、原招标文件“P(略)
附表3-(略):(略)1.省外企业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略)、(略)分;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现修改为:“备注:1.省外企业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略)、(略)分;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该投标人有利的,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本公告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做相应修改,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
(略)年5月(略)日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永州市零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略)
地 址:(略)(略)号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电子邮件:(略)@qq.com
招标代理机构:(略)
公司地址:(略)(略)号湖南国际商务中心5楼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箱:(略)@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