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用于承担对交易参与方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二)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 (三)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四)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五)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六)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七)信息披露内容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九)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产权持有人应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产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产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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