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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孵化园设备处置项目(变更条件再次挂牌)

所在地区: 贵州-- 发布日期: 2020年6月4日
变更公告正文

机器设备及其它

标的名称 贵州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孵化园设备处置项目&#(略);变更条件再次挂牌&#(略);
项目编号 GP-B-ZC-(略)&#(略);(略)&#(略);
挂牌价格 (略).(略)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略)-(略)-(略)
挂牌截止日期 (略)-(略)-(略)
挂牌公告期
报名截止时间 (略)年6月4日(略)&#(略);(略)之前
发布媒体名称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网
标的所在地 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孵化园内
物权类别 设备

+ 一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注册地(住所) 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 耿贵刚
注册资本
经济类型 机关单位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所属行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
经营规模
持有产股权比例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 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略);金融办&#(略);
决议类型
批准文件文号
内部审议情况

+ 二 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
设备资产 设备、设施 名称 贵州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孵化园内设备
标的所在地 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
资产现状 正常
共有情况或它项权利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不共有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略)-(略)-(略)
评估基准日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略).(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重要信息披露

根据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与西部青橙(贵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终止协议载明,贵州贵安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对本次转让标的具有所有权及处置权

+ 三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本项目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转让标的做尽职调查,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

2、受让方按要求支付转让款项后,双方即进行资产移交,资产一经移交,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保管责任,同时应保证在资产移交之日起(略)日内将购买资产全部撤出转让方场地;

3、转让资产的搬移由受让方负责,搬移期间所引发的安全等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略)

5、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6、受让方按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服务费。


保证金返还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略);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币种) (略)万元
交纳时间 公告期内现场缴纳
交纳方式 移动POS交款&#(略);针对个人&#(略);&#(略);转账支票&#(略);需提供进账单&#(略);&#(略);银行汇款&#(略);网银转账&#(略);银行汇票&#(略);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略);等

+ 四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信息公告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略);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自主报价&#(略);&#(略);&#(略);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略);

+ 五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六 附注:(略)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用于承担对交易参与方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二)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

(三)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四)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五)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六)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七)信息披露内容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九)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产权持有人应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产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产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意向受让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意向受让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七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经理 项目联系电话 (略)-(略)

+ 八 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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