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浦下路道路工程(施工)
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E(略)
各投标人:
就投标人对福州市晋安区浦下路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提出的问题,现答疑如下:
1、问:因疫情期间,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许可证B证无法正常办理延期,是否可以用安B证继续教育的结业证书来证明其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 按招标文件执行。
2、原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略)项第(略)条分包为:(略)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 /”
修改为:“允许,分包内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相关内容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相关内容 ”
3、原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第3.5分包为: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修改为: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1)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施工过程中可以向发包人申请分包,并应提供相关分包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给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而致使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包括发包人为此支付的违约金、利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増加和(或)廷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原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1节资格文件目录中增加“五、拟分包企业情况(如有时)”投标文件中相应增加:
五、拟分包企业情况
分包人名称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营业执照号码 | |
资质等级 | |
拟分包工程 | |
分 包 理 由 | |
附:拟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拟分包企业和投标人的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拟分包企业: (盖单位公章)
注:1、每个拟分包企业均应分别填写本表。
2、拟分包工程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3、选择分包企业时,优先选择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经验的分包企业。
5、原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2节商务文件二、投标函附录中第3项为:
修改为:
3 | 分包 | 3.5.2 | (1)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施工过程中可以向发包人申请分包,并应提供相关分包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给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 |
本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组成之一,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此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福州市晋安区市政维护管理站(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略)
(略)年6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