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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浦下路道路工程-变更公告

所在地区: 福建-- 发布日期: 2020年6月17日
变更公告正文
福州市晋安区浦下路道路工程(施工)
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略)
各投标人:
就投标人对福州市晋安区浦下路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提出的问题,现答疑如下:
1、问:(略)
答:(略)
2、原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略)项第(略)条分包为:(略)
修改为:(略)
    3、原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第3.5分包为: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略)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略)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略)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略)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略)
修改为: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略)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略)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略)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略)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略)
4、原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1节资格文件目录中增加“五、拟分包企业情况(如有时)”投标文件中相应增加:
五、拟分包企业情况
 
分包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拟分包工程
分 包 理 由
附:(略)
 
                           投标人:(略)
                           
 
拟分包企业:(略)
 
注:(略)
2、拟分包工程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3、选择分包企业时,优先选择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经验的分包企业。
5、原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2节商务文件二、投标函附录中第3项为:
3
分包
3.5.1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修改为:
3
分包
3.5.2
(1)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施工过程中可以向发包人申请分包,并应提供相关分包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给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本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组成之一,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此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略)年6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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