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开发区集中供热验收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
无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按照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中“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规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采购人且开发区集中供热验收销号等事项为省发改委所负责的审批事项,因此其下属事业单位应不能参与此次磋商
答:(略)
首先,集中供热验收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仅是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安徽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的通知》和经安徽省政府同意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开发区集中供热的意见》相关要求,购买的第三方评估服务。
其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参与政府购买活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略)〕(略)号)“二、分类定位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增强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规定,二类事业单位可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再次,(略)年3月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组建了咨询评估供应商库,库内有包括多家事业单位在内的咨询机构(略)家。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开展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库内咨询机构可承担包括重大决策事项评估等咨询评估任务。
最后,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皖发改办[(略)](略)号)第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购买服务的供应商”。
综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参与本次磋商,二类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此次磋商。
2、为保证评分的公平公正,能否明确开标程序,应在各评委对技术部分评分结束后,再进行二轮报价,对报价进行打分,以免人为因素干扰评委评分
答:(略)
3、磋商文件详细评审“人员配备”打分项能否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本项目相关的专业能力,如热力、火电专业等要求
答:(略)
4、磋商文件详细评审中“供应商资信”打分项能否重点突出热力、火电等专业甲级资信为加分项
答:(略)
鉴于本项目涵盖开发区建设管理、产业发展、供热与公辅设施等多个方面,要求咨询单位具有多方面的能力和经验。资信分值和具体指标因素均是在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基础上进行的设置,该资信分的设置与项目内容相匹配,不具备限制性和排他性。
注:(略)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略)
3、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法:(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