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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光电信息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福州高新区光电产业基地C、D区)项目-变更公告

所在地区: 福建-福州-高新区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10日
变更公告正文

中国福建光电信息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福州高新区光电产业基地C、D区)项目-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中国福建光电信息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福州高新区光电产业基地C、D区)项目答疑纪要(一)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中国福建光电信息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福州高新区光电产业基地C、D区)项目(招标编号:(略),现就投标人疑问答疑下:

1、评标办法和标准表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第1点“④工业化特征及单体建筑面积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认定报告信息为准”与第3点“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有矛盾之处。请明确工业化特征及单体建筑面积是否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认定报告信息为准。

答:(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第7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第1、2点要求,工业化特征及单体建筑面积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认定报告信息为准;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材料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略)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第7项中第1点要求推断出单体建筑面积且推断出的单体建筑面积数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视为查询到的平台信息数据满足招标工程设置。

综上所述,工业化特征及单体建筑面积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认定报告信息为准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为准。

2、标书要求:(略)“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类似工程业绩”是指:(略)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略)平方米(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第7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规定。

该要求要竣工的装配式业绩,目前省内装配式项目已经竣工的极少,如此面积的更加少有,只有极少数公司符合,排斥其他投标人

答:(略)[(略)](略)号)第五项中“(二)类似业绩应为招标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的前五年内验收合格的工程。”和“(三)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本项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设置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3、本项目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是否可以是在建的工程项目?如果可以请明确所需提供的业绩材料?

答:(略)“类似工程业绩”是指:(略)

  1. 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招标控制价XML电子文档”与招标文件的清单项目编码存在不一致,导致计价成果导出投标报价XML与控制价XML的项目编码对比存在不一致。请招标代理重新提供招标控制价XML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是否可以不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明细表》,由投标人中标后提供招标人审核?

    答:1、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将另行提供。2、提交投标文件时可以不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明细表》,由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符合招标文件相应要求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明细表》且供招标人审核。

  2. 3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数据表中4.1.9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要求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但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为建设部门出具的,没有体现本项目的业绩指标,请问:(略)

    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第7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第1、2点要求,工业化特征及单体建筑面积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认定报告信息为准;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材料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略)

    综上所述,施工许可证符合认定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的证明材料。

  3. 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3.5/3.8,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3分):(略)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可加3分。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相关规定,装配式工程在我省刚实行,类似工程业绩可以设定为在建工程类似工程业绩,请问:(略)“类似工程业绩”与招标公告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是否可以均为在建项目的“类似工程业绩”。

    答:(略)[(略)](略)号)第五项中“(二)类似业绩应为招标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的前五年内验收合格的工程。”和“(三)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本项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应为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

  4. 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3.5/3.8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3分):(略)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可加3分。若我司具备一项“类似工程业绩”是否加1.5分?

答:投标人具有二项及以上满足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第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可加3分,否则不予加分。

答疑纪要(一)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答疑纪要(一)为准。

特此通知!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略)

                                                                                                                                                                                       (略)(略)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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