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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宜昌市本级长护险基金支出户开户银行项目更正公告

所在地区: 湖北-宜昌-西陵区 发布日期: 2020年9月30日
变更公告正文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宜昌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宜昌市本级长护险基金支出户开户银行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提问部分:

1、“纳税情况((略)分)”权重过高。由于我国对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企业所得税由总行统一缴纳。该项评审标准不能反映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实力及贡献,有明显偏向地方小型商业银行的倾向,建议降低权重至5分。

答:(略)

2、“业绩”(4分)不能充分体现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业务贡献,而且评审因素中“截止(略)年(略)月(略)日服务市本级社保经办支付业务,按养老、医疗生育(此两项保险为合并支付)、失业、工伤四项保险来计分,每经办一项得1分”约定不准,建议将此项评审标准权重分提升至(略)分,即增加(略)分,并明确“经办收支业务”(即代收与代付)。其中代收业务占7分、代付业务占7分。每经办一项得2分,单项最高得分7分。最终数据以采购人在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查询为准。

答:(略)

3、“网点分布”((略)分)建议权重提升至(略)分(即将纳税情况得分减项增加至该项),并明确包括宜昌市城区及县域。理由为:(略)

答:(略)

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技术评价”中第2项“银行服务”评审内容现修改为“银行服务((略)分):(略)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技术评价”中第3条“医保电子凭证合作”评审内容现修改为“医保电子凭证合作((略)分):(略)

本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文件为准。

采购人:(略)

联系地址:(略)

网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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