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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人:(略)
联系方式:(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联系方式:(略)
二、采购项目名称:(略)
三、项目进场交易编号:(略)
四、首次公告日期:(略)
五、变更内容:
(一)营龙路等(略)条道路路灯、信号灯监理项目原采购信息内容:
P(略)页,7.3中标原则:(略)
变更为:
投标单位同时投标多个标段,四至六标段只能中标一个标段,若投标人多个标段的排序均为第一名按照投标标段的正顺序确定其中标标段,剩余标段依次递补;中得四至六标段一个标段后,可兼中第七标段。
(二)营龙路等(略)条道路路灯项目原采购信息内容:
1.P(略)页,第2.2.4(1)条商务评分标准中:(略)
标段一:(略)
标段二:(略)
标段三:(略)
根据样品及检测报告进行评价:
(1)评价样品外观对项目要求的符合程度,在5-8分范围内评分。不满足项目要求的不得分。
本次路灯采购所要求的灯具不指定品牌及生产厂家,投标人可使用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外形样式风格相近的灯具进行报价,灯具的外形尺寸若有一定的偏差(正负5%范围内),经评委认可后,也可作为符合要求的产品。
(2)评价样品加工制作水平是否满足项目要求,在1-2分范围内评分。未提供样品的本项不得分。
样品须标明供应商名称,中标后封存,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变更为:
1、样品尺寸以灯杆大样图尺寸为准。
2、标段一:(略)
3、标段二:(略)
4、标段三:(略)
5、样品提供,根据设计图纸、灯杆大样图、效果图提供,其中二标段南环路须提供主路侧支臂整套(含灯具、框架、单侧支臂等),三标段须提供支臂整套(含灯具、框架、单侧支臂等)。
6、每标段样品所提供的检测报告,根据图纸和灯杆大样图要求的功率提供与样品功率相符合的检测报告。
根据样品及检测报告进行评价:
(1)评价样品外观对项目要求的符合程度,在5-8分范围内评分。不满足项目要求的不得分。
本次路灯采购所要求的灯具不指定品牌及生产厂家,投标人可使用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外形样式风格相近的灯具进行报价,灯具的外形尺寸若有一定的偏差(正负5%范围内),经评委认可后,也可作为符合要求的产品。
(2)评价样品加工制作水平是否满足项目要求,在1-2分范围内评分。未提供样品的本项不得分。
样品须标明供应商名称,中标后封存,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2.原采购信息内容:
招标文件P(略)-(略)页清单及采购要求个别内容。
现变更为:
1、P(略)-(略)页清单中文化路、沂山路、南环路、营龙路为双臂灯杆。
2、三标段骈邑路清单中第1项应为:(略)
3、所有清单描述不详实处以灯杆大样图和照明施工图纸描述的要求为准。
4、文化路8米景观灯具体要求:
文化路路灯:(略)
清单中相应项内容改为:
2 | 灯具 | 1、光源及供电:(略) 2、其他:(略) | 套 | (略) | | | |
5、南环路、骈邑路、东镇路、东阳路、盘龙路灯具光源为LED灯具,光源类型不做强制性规定,但必须满足灯具参数要求。
6、营龙路灯具尺寸厚度(略)-(略)mm均视为符合要求。
7、招标文件中骈邑路(南环路-南二环)、盘龙路(朐阳路-南二环)、东阳路(兴隆路-黄山路)、东镇路南延(方山路-南二环)智慧灯杆系统及智慧照明系统具体内容见《智慧照明项目招标要求5.0》,其中智慧灯杆系统为单灯控制器,智慧照明系统包括智能监控终端、智能集中器(单灯控制器主机),并须提供其相应的软件系统。
8、招标文件中的骈邑路(南环路-南二环)、盘龙路(朐阳路-南二环)、东阳路(兴隆路-黄山路)、东镇路南延(方山路-南二环)智慧照明系统不须考虑本地系统兼容性,但本次招标三个标段的智慧系统须互相兼容。
9、招标文件中东镇路、东阳路、盘龙路、骈邑路的灯具、灯臂尺寸均以灯杆大样图为准。
六、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略)
发布时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