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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且投标报价(指修正后报价,下同)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投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略)
投标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人报价)×(略)%×(略)
2.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2.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略)](略)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2.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略)
2.2.1.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2.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3.供应商必须按格式(附后)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若声明为小型或微型企业,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2.4. **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2.4.1. **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4.2. **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2.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2.5.1. 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略)
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略)%(含 (略)%),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略) 人(含 (略) 人);
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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