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文件中“(3)对小微企业评标价格扣除内容:
1)投标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时,报价给予C1的价格扣除(C1的取值范围为6%),即:(略)
2)投标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略)%以上的, 对联合体报价给予C2的价格扣除(C2的取值范围为2%~3%),即:(略)
3)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略)
4)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属于本款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范围;(本条款不适用本项目)
5)每个投标供应商只能享受一种价格扣除。投标供应商认为其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6)**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
7)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上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评审价格扣除政策;
8)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9)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现更改为:(略)
中小企业:(略)
1)中小企业须符合财库[(略)](略)号)号和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文件关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要求,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但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规定,**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符合条件(安置的残疾人不少于(略)人,且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略)%等)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后),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采购文件中“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中3.价格部分((略)分)“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进行了政策性价格扣除后,以评审价格的最低价者定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现更改为:(略)
3.采购文件中“服务期限:(略)
现修改为:(略)
4.采购文件中“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注:(略)
现修改为:(略)
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