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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部手机网络管理平台更正公告

所在地区: 辽宁-沈阳-和平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8日
变更公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

一、原公告内容如下:

“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须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含港澳台),无“三资”背景。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供应商为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业(以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质量认证体系等证明材料为准);

(五)供应商具备JD二级及以上保密资质;

(六)供应商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七)供应商所投产品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颁发的产品JC证并在有效期内;

(八)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现更正为:

“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须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含港澳台),无“三资”背景。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供应商为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业(以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质量认证体系等证明材料为准);

(五)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略)

五、招标代理机构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洪飞

电话:(略)

邮箱:(略)@(略).com

代理机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略)号沈阳科技大厦(略)

邮政编码:(略)

开户名称: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

银行账号:(略)

(略)年(略)月8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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