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
①实质性变更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略)
3.(略)年度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的规定,若供应商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扫描件;若供应商不是所投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扫描件。
5.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6.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三)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公章。
(四)供应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磋商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原件。
变更为
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略)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
B.(略)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
注:(略)
3.(略)年度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的规定,若供应商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扫描件;若供应商不是所投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扫描件。
5.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6.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三)供应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磋商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原件。
②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变更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略)
变更为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略)
③响应文件截止提交时间变更
时间:(略)
变更为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略)
④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变更
时间:(略)
变更为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略)
⑤保证金截止时间变更
时间:(略)
变更为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略)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