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 第一章 磋商邀请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现更改为: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二)删除 第四章表一资格性审查表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三)增加价格扣除条款:
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承接本项目服务的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时,报价给予C1的价格扣除(C1的取值范围为6%),即:(略)
2)若项目允许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略)%以上的,对投标供应商报价给予C2的价格扣除(C2的取值范围为2%),即:(略)
3)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略)
4)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属于本款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范围;
5)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7)**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
8)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9)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略))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四)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若与本变更通知有冲突,以本变更通知内容为准,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