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
1、因本项目为市重点工程项目,(略)年5月份的全省旅游发展大会要投入使用,项目时间紧,任务急,为保证本项目用电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防止投标人恶意竞价导致项目工期滞后。现将采购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二、评分细则——1报价部分(略)分—评分标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略)分(保留两位小数)
注:(略)1)本项目签订的合同价以投标价为准;项目的最终结算价以经财政评审的价格*折扣率为准
(2)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变更为“价格分参照以下规则计分:(略)6%及以上(7%,8%,9%.....)计满分(略)分,下浮5%计(略)分,下浮4%计(略)分,下浮3%计(略)分,下浮2%计(略)分,下浮2%以下不计分。
注:(略)1)本项目签订的合同价以投标价为准;项目的最终结算价以经财政评审的价格*(1-下浮率)为准。
(2)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采购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二、评分细则——3商务部分(略)分——业绩(4分)——评分标准“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至开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份类似业绩的得2分;最高得4分,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不得分。评审依据:(略)
变更为“投标人具有自(略)年1月1日至开标截止时间前已完成的类似公共建筑配电工程业绩,且项目金额≥(略)万元的,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高得4分,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不得分。评审依据:(略)”
- 采购公告以及采购文件中“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9时(略)分(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携带纸质版投标文件出席开标大会。”
变更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携带纸质版投标文件出席开标大会。”
4、采购文件中关于“折扣率”的描述均变更为“下浮率”。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更正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更正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更正公告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