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公告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1点“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略)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填写《资格声明函》)。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填写《资格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系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2、磋商文件中出现两个不同的项目编号“ZQYX(略)-(略)-2”和“ZQYX(略)-(略)-2-2”,本项目的项目编号以“ZQYX(略)-(略)-2”为准;磋商文件中凡涉及项目编号“ZQYX(略)-(略)-2-2”的,均更正为:(略)
3、磋商文件“第五章 附件”“(一)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附件6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更正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非中小企业单位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分包)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略)(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略)
日 期:(略)
注:(略)
2、本声明函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3、如不提供此声明函,将不予认定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但不作无效标条件。
4、磋商文件“第五章 附件”“(二)评标文件”--“五、评分标准和权重”--“d.价格扣除”第1点,增加补充说明:(略)其他未列明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