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医院便携式心理咨询分析仪采购项目(第二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名称:(略)
二、项目编号:(略)
三、更正内容:
对谈判文件第一部分谈判公告中“四、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更正,具体更正如下:
原谈判公告内容: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价方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含港澳台)。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单位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军队采购网》(www.plap.cn)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
(五)报价方必须承诺遵守诚信条款:(略)
(六)报价方如是经销商或代理商投标的,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原厂授权函书。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变更后谈判公告内容: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价方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含港澳台)。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单位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军队采购网》(www.plap.cn)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
(五)报价方必须承诺遵守诚信条款:(略)
(六)1、报价方为制造商:(略)
(七)报价方如是经销商或代理商投标的,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原厂授权函书。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本项目谈判公告其他条款不变。
四、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略)
联 系 人:(略)
监 督 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略)
地点:(略)
联系人1:(略)
联系人2:(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