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P(略) 至 (略)页 | 价格评分表((略)分) 1. 价格核准:(略) 1.1. 评标委员会详细分析、核准价格表,检查其是否存在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原则详见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1.2. 按下列第 3 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进行价格扣除。 2.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且磋商价格最低的有效磋商报价(指价格核准后的价格,下同)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响应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略) 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价格权值×(略) 备注:(略) 3.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3.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 (略)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此部分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3.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略) 3.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2.3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3.4**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3.4.1**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3.4.2**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3.5. 响应供应商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企业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 价格评审((略)分) 1、价格评分:(略)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略)% 如此类推,算出所有响应供应商的价格评分。(按四舍五入原则取值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政策功能说明 一、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1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1.2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1.3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3、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企业 4.1**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4.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5.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成交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