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
一、项目名称:(略)
二、项目编号:(略)
三、首次公告时间:(略)
四、发布公告媒体:(略)
五、澄清内容:
(一)、原内容:(略)
本工程预算由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经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算评审中心审核,工程预算总造价为(略).(略)元【其中:(略)(略).(略)元(其中:(略)(略).(略)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略).(略)元,规费(略).(略)元(其中:(略)(略).(略) 元,其他(略).(略)元),增值税(略).(略)元,暂列金额0.(略) 元)】。
【经招标人调整】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略).(略)元【(不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略).(略)元,规费(略).(略)元(其中:(略)(略).(略) 元,其他(略).(略)元),增值税(略).(略)元,暂列金额0.(略) 元)】。
根据市住建〔(略)〕(略)号文《关于市建成区、临桂新区、灵川县范围内建筑工程新增扬尘防治费用的通知》、市住建〔(略)〕(略)号文《桂林十县范围内建筑工程新增扬尘防治费用的通知》,另计扬尘防治费,本项目扬尘防治费(略).(略)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高于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投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均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扬尘防治费在投标报价建安费之外单列。
现更正为: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 )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工程预算由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经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算评审中心审核,工程预算总造价为(略).(略)元【其中:(略)(略).(略)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略).(略)元,规费 (略).(略)元(其中:(略)(略).(略) 元,其他(略).(略)元),增值税(略).(略)元,暂估价(略).(略)元,暂列金额 0.(略)元】。
【经招标人调整】,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略).(略)元【不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略).(略)元,规费(略).(略)元(其中:(略)(略).(略) 元,其他(略).(略)元),增值税(略).(略)元,暂估价(略).(略)元,暂列金额0.(略)元】。
根据市住建〔(略)〕(略) 号文《关于市建成区、临桂新区、灵川县范围内建筑工程新增扬尘防治费用的通知》和市住建〔(略)〕(略)号文《桂林十县范围内建筑工程新增扬尘防治费用的通知》,本项目另计扬尘防治费 (略).(略)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增值税、暂列金额、暂估价)高于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投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增值税、暂列金额、暂估价均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扬尘防治费在建安费之外单列。
现按桂造价【(略)】6号文规定备案,予以公布,请投标人复核。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控制价公告已重新备案,请各投标单位按以上更改执行,其余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略)
地 址:(略)
邮 编:(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略)年2月 (略) 日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