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7条内容为“
1.供应商报价低于控制价的(略)%且低于算术平均价的(略)%视为有可
能低于成本价竞争,作无效投标处理。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
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
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
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
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
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
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还需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报
告(含三表一附注)。
现更正为:
1.供应商报价低于控制价的(略)%且低于算术平均价的(略)%视为有可
能低于成本价竞争。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 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
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还需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报
告(含三表一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