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吉水县周岭林场燕山工区、周岭分场林木资源转让信息披露(第1次变更)
吉水县周岭林场燕山工区、周岭分场林木资源转让公告
吉水县周岭林场燕山、周岭等分场林木资源转让项目定于(略)年(略)月(略)日上午9时开始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林权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举行网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略)
一、项目编号:(略)
二、竞价标的及起始价(以下标的均设保留价)
1号标的:(略)
2号标的:(略)
重要事项提醒:
1、按县相关规定,成交后,本场交易标的内松木中标人须与吉水县(略)年疫木处置点拟备案名单企业签订收购合同后,林业主管部门才予以批准采伐。采伐时间为当年(略)月至次年3月(略)日止。
2、本次拍卖标的内的所有松木不办理县外放行相关手续。
三、竞买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报名。
四、展示时间和地点
展示时间:(略)
3、按县相关规定,成交后,本场交易标的内松木中标人须与吉水县(略)年疫木处置点拟备案名单企业签订收购合同后,林业主管部门才予以批准采伐。
4、非转账方式出账、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非本人银行同名账户出账、截止时间之后的到账以及未按网上交易系统提示向指定账户提交竞买保证金等情况,均可能被网上交易系统判定为无效竞买保证金,报名人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不能参与竞买。交易活动结束后,出账人凭身份证明和转账单据到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还手续才能退付以上无效竞买保证金。
5、竞买人在交易时间前用报名时的注册用户名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参与报价,并应熟悉本次网络竞价的所有程序及操作;如果在竞价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6、网上竞价时间为:(略)
7、竞价成交后由受让人向吉安市恒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成交价款1%的拍卖佣金。成交价款不含相关税费(国税、地税、交易费)、采伐力资费(含劳务税)及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费用。
8、成交后,受让人应在成交公示期(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付清所有款项后,交易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活立木招标销售合同》。若受让人未按时付清所有款项或签订《活立木招标销售合同》,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9、未竞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在成交公示期满后按保证金退付流程原渠道退回;受让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凭出让方出具的保证金退还意见书才会按保证金退付流程原渠道退回。
(略)、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于本项目标的的实际状况、瑕疵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予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联系方式
1、国泰新点技术支持电话:(略)
2、吉水县周岭林场 (略)李云先
3、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略)
(略)刘先生
吉安市恒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周岭林场活立木招标销售合同(样本)
出标方:(略)
中标方:(略)
甲方委托吉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于(略) 年月日就山场拍卖时号(现周岭林场年林木资源调查区划图上的号)伐区标的杉树活立木进行公开招标拍卖,由乙方中标并取得该标的林木经营权(采伐、运输、销售等),现双方就有关事项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一、标的概况
该标的小班面积为亩,采伐面积为亩,四址参见本标的资源评估调查地形图,标的山场杉树采伐指标为立方米。
二、中标价款和缴款期限,采伐质量保证金等的收缴。
1、乙方中标价为万元整,缴交货款包括木材销售价款,不包括相关税费(国税、地税、交易费)、采伐力资费(含劳务税)。
2、货款缴款方式:(略)万元,乙方开始装运山场木材时,缴纳剩余货款一半(即万元),乙方装运完山场木材一半时,缴清所有货款,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装运木材并向乙方追缴剩余货款。
3、乙方向甲方缴纳该标的采伐质量保证金元,若无违规采伐,甲方在合同期满后退回给乙方。
4、中标后,乙方在一个星期之内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一次性交清该标的的相关税费(国税、地税、交易费)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略) 年月日为止,乙方应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采伐期限内完成采伐作业,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木材运输销售及申办相关木材放行手续。乙方必须在(略) 年月日之前归还山场给甲方造林,否则每延期一个月,甲方给予乙方罚款壹万元。
四、其他合同条款
1、乙方必须缴清中标货款、采伐质量保证金并办理该标的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上山采伐林木,否则,一律视为无证采伐。
2、甲方协助乙方按采伐作业设计批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乙方在缴纳相关税费后,由甲方协助在采伐指标申办有效期限内办理木材放行手续,采伐剩余物需销售的由乙方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
3、乙方须与甲方在标的现场办理伐区拨交手续,严格按伐区设计要求和采伐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越界采伐、易地采伐林木。如发生上述现象,除追回原物外,甲方按每越界、易地采伐1立方米(略)元对乙方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4、除杉树外,乙方不得进行采伐该标的其它树种,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乙方应遵守林业政策及木材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本标的木材在运输前,须由甲方确认是本标的木材后方可凭放行证装运。
6、甲方负责运材主路的新、维修,并保证运材主路的通畅,运材支路由乙方负责。如乙方在林区修路须经甲方批准,按审批规划要求进行施工,且生产占地、建桥、修路等所需木材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7、乙方自行组织生产、运输等经营活动,并负责生产人员工资、工伤医疗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乙方应规范经营、安全生产、注意防火,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出现的一切伤亡及山火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8、自伐区拨交之日起,标的伐区的管护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护林防火管理。乙方采伐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将标的伐区移交给甲方进行迹地更新造林。
9、甲方应协调好林区关系,协助乙方本标的木材运输通行。该标的山场如有山林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纠纷面积的相应责任。
(略)、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如一方拒不履行合同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收取中标价(略)%的违约金,乙方违约造成该标的山场需重新招标的,还须承担新中标价低于原中标价的差额价款。
(略)、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