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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系统]【中标候选人公示】兴义市第十一小学建设项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中标人变更公示

所在地区: 贵州-黔西-兴义市 发布日期: 2022年6月10日
变更公告正文

贵州阳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兴义市教育局的委托,对兴义市第十一小学建设项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进行招标, 并于(略)/4/(略) (略):(略)

特此公示

标段(包)编号:(略)

标段(包)名称:(略)

招标代理:(略)

招标人:(略)

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为:

第一中标候选人
贵州飞宏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总分:
(略).(略)
项目负责人:
陈兴帮
报价(元):
(略)%
业绩:
无,设计部分报价:(略)
第二中标候选人
广西泓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总分:
(略).(略)
项目负责人:
方燕喜
报价(元):
(略)%
业绩:
详见中标候选人公示附表,设计部分报价:(略)
第三中标候选人
总分:
项目负责人:
报价(元):
业绩:

公 示 期:(略)

在公示期内,对上述中标情况持有异议的请向招标人提出:(略)

招标人名称:(略)

联系电话:(略)

代理机构名称:(略)

联系电话:(略)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略)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略)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略)条)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略)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略)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略)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9条)

3.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略)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略)条)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略)条)

6.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略)条)

投诉机构:(略)

投诉电话:(略)

文件预览:
中标候选人公示.pdf
评标报告(复审).pdf
中标候选人公示附表(复审).xlsx
详细评分汇总表(复审).pdf
中标候选人变更说明.jpg
开标记录表.jpg
放弃函.jpg
情况说明1.jpg
情况说明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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