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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中医医院(苏州市吴江区第二人民医院)关于病理科、检验科设备更正公告

所在地区: 江苏-苏州-吴江市 发布日期: 2022年7月7日
变更公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变更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 ( 单 位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特种门,属于 工业行 业 ;制造商为 ( 企 业 名 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业 、 微 型 企 业 )

2、钢质防火门,属于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 企 业 名 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

3、配电箱,属于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 企 业 名 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

4、离心式通风机,属于工业行 业 ;制造商为 ( 企 业 名 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

5、LED灯,属于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 企 业 名 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

6、低压交流异步电动机,属于工业行 业 ;制造商为 ( 企 业 名 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

7、显示设备,属于工业行 业 ;制造商为 ( 企 业 名 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

8、录像设备,属于工业行 业 ;制造商为 ( 企 业 名 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

9、存储设备,属于工业行 业 ;制造商为 ( 企 业 名 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

(略)、监控摄像设备,属于工业行 业 ;制造商为 ( 企 业 名 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

(略)、空调器,属于工业行 业 ;制造商为 ( 企 业 名 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

(略)、建筑设备自控柜,属于工业行 业 ;制造商为 ( 企 业 名 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

(略)、冷水机组,属于工业行 业 ;制造商为 ( 企 业 名 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

(略)、离心式泵,属于工业行 业 ;制造商为 ( 企 业 名 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中 型 企 业 、 小 型 企 业 、 微 型 企 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略)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划分标准:(略)

3、供应商按照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本条所称大企业是指按照其自身所属行业和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大型企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视同小微企业。

5、供应商应当对上述主要采购标的制造商进行声明。

(二)、针对针对小微企业、**企业及残疾人企业的评审现修改为:

7.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苏财购【(略)】(略)号)等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主要采购标的,详见《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企业商号(注册商标)或由残疾人企业、**企业制造的,对其报价在评审时给予(略)%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如扣除后的价格为最低价的,则作为评审基准价,若最后中标,中标价格则以实际投标报价为准。残疾人企业或**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7.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主要采购标的,详见《中小企业声明函》)既有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或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价格扶持政策。

7.3、小型或微型企业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关声明函,证明文件的,不享受评审优惠政策。

7.4、供应商按照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址:(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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