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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总监等

所在地区: 天津-- 发布日期: 2022年7月6日
变更公告正文

8月1日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总监等

近日,金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略)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履职不到位或工作失误等原因,建设单位认为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变更后人员的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资格、业绩等条件,国有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人员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同意,并向施工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人员变更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的(略)%。

目前,陕西、湖北、宁夏、湖南、海南、广西、重庆、天津、西藏、江西等9省市区都发文明确:(略)

陕西:(略)

湖北:(略)

湖南:(略)

海南:(略)

重庆:(略)

西藏:(略)

江西:(略)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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