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件中第二章采购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附表序号8“履约保证金”以及第二章采购人须知、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中(略)条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为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现更正为:
金 额:(略)
交款方式:(略)
收款单位:(略)
交款时间:(略)
2.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略)
3.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原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四、投标文件第(略)条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原文件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现更正为:
本项目第一包和第二包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第三包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略).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投标,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略).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略).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
(略).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略).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略).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略).7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略)%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4%的价格扣除。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