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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地铁5号线金山站、阵坂站和东岭站便民补短板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所在地区: 福建-福州- 发布日期: 2023年1月18日
变更公告正文
福州地铁5号线金山站、阵坂站和东岭站便民补短板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略)
时间:(略)
  1. 1
    招标/资审公告
  2. 3 2
    补充通知
  3. 3
    开标记录
  4. 4
    候选人公示
  5. 5
    交易结果公告
    福州地铁5号线金山站、阵坂站和东岭站便民补短板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略)-(略)-(略)

福州地铁5号线金山站、阵坂站和东岭站便民补短板工程(施工)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招标项目编号:(略)

各投标人:

针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的形式作出澄清,现予以发布:

一、答疑纪要

1、问:(略)

答复:(略)

(2)该问题详见本补充通知第4条款。

2、福州地铁5号线金山站、阵坂站和东岭站便民补短板工程(施工)招标公告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中附表(略).2.(略) 承包人提供的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正线地下车站主体工程施工业绩(其中地下车站主体体积应不低于长(略)m*宽(略)m*深(略)m的规模)的要求,并提供设计指标参数或业主证明。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国内地铁车站标准站宽度一般为(略).7m,而业绩要求中“地下车站主体体积应不低于长(略)m*宽(略)m*深(略)m”,请明确地下车站主体宽度(略).7m是否符合要求。

答复:(略)

3、招标公告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中附表(略).2.(略) 招标公告 3.5条款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只认可国内业绩(不含港澳台);“类似业绩工程”应为投标人独立承接的业绩,不接受联合体业绩。 原业绩为联合体工区投标一方,为地下车站具体实施单位,是否可认定为符合投标人独立承担业绩要求。

答复:(略)

4、招标文件P(略)投标文件格式“十三、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汇总表(如有时)”备注第2条要求与招标文件P(略)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第7项第4.1.9条款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第3条要求不一致,请问是否以招标文件P(略)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第7项第4.1.9条款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第3条要求为准?

答复:(略)

5、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单项合同金额1.5亿元及以上的国内(港澳台除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正线地下车站主体工程施工业绩,其中地下车站主体体积应不低于长(略)m*宽(略)m*深(略)m的规模)要求”,是否可理解为“单项合同金额大于1.5亿元及以上的国内(港澳台除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业绩,施工内容中包含一座主体体积不低于长(略)m*宽(略)m*深(略)m的正线地下车站主体工程”?

答复:(略)

6、本项目招标范围具体结构物包括金山站、阵坂站、东岭站的附属便民出入口、消防疏散口、设备房、风亭(含室外多联机等)、消防水池等施工及改造工作,且3个站点合计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略)元,与本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单项合同金额1.5亿元及以上的国内(港澳台除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正线地下车站主体工程施工业绩,规模体量、施工内容不相符,“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设置是否不合理?

答复:(略)

7、若我司业绩为地铁装修(含风、水、电)且造价达到(略)万元,是否满足“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答复:(略)

8、目前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尚不完善,部分地区的业绩无法录入到该平台中,项目经理业绩及企业业绩是否可以取消“必须录入到该平台”的要求?

答复:(略)

9、目前大部分地铁业绩都是同时含有车站和区间工程,项目经理一建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此次招标对项目经理一建专业的要求可否修改为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

答复:(略)

二、补充通知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略)项(略).2条新增:(略)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略)项(略).2.(略)条中“榕建招[(略)]9号”修改为“榕建招〔(略)〕8号”。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中附表第(略)项中“(略).2.(略) 承包人提供的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正线地下车站主体工程施工业绩(其中地下车站主体体积应不低于长(略)m*宽(略)m*深(略)m的规模)的要求,并提供设计指标参数或业主证明。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修改为“(略).2.(略) 承包人提供的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正线地下车站主体工程施工业绩(其中地下车站主体体积应不低于长(略)m*宽(略).7m*深(略)m的规模)的要求,并提供设计指标参数或业主证明。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4、删除招标文件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第7项4.1.9条款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4.联合体牵头人承接的项目,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明确体现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单位的,则还需提供业主单位相关情况证明材料。”条款。

5、删除招标文件“(2)控股公司证明材料 (若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应提供联合体牵头人委托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执业律师出具的联合体牵头人对其绝对控股的子公司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其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对其对外投资的子公司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条款。

其余按招标文件要求。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日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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