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投标人承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人信用认证和产品质量评价,三个月内完成相关认证评价,重要设备材料需外购原材料和外协件的分供方应当完成信用认证。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未履行承诺的供应商,纳入投标不诚信记录,在新一轮招标中给予扣分。
3.1.7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在设备/材料采购、制造、检验、试验、组装、验收和交货过程产生的工程信息,按本项目数字化交付相关要求(详见附件)提交最终版资料。投标人承诺投标总价包含数字化交付相关费用,如果报价文件没有明确报出数字化交付费用,则表示此项免费提供。
3.1.8 其它技术否决项详见招标技术文件。提供的产品须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并对招标技术文件中所有★项、▲项条款逐条按要求做出具体响应。★项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否决投标;▲项不满足累计达到5项及以上,否决投标。
3.1.9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相互间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具备前述情况之一的,只能由其中一家企业(公司)申请投标。如出现同时投标的情况,该多名投标人将同时被否决投标。
3.1.(略) 付款方式和进度:(略)
3.1.(略) 询价书和资格条件要求不一致的,以资格条件要求为准。
3.1.(略) 投标人所投的LED产品近5年((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必须有不少于5个国内应用业绩,每个业绩单体屏幕不少于(略)? (点间距≤1.6mm),并且至少包含1个单体屏幕不少于(略)? (点间距≤1.6mm)的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能够证明为单体屏及平米数;必须提供5份LED产品的合同、发票复印件等,供货合同应包括用户名称、用户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等。
3.1.(略) 集成商及代理商要求:(略)
3.1.(略) 投标人须提供显示屏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厂家公章)及在大陆设置的办事机构或技术服务中心组织架构,须提供LED控制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1.(略) 投标人所提供显示单元、大屏拼接控制器、大屏控制系统及软件须为同一品牌。
3.1.(略) 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中LED、LCD屏幕的 3C 认证、节能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1.(略)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集成商及代理商投标,集成商视为生产商,集成商及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的授权文件。不接受流通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略) 投标人须提供LED大屏投标产品的CE,FCC或ROHS认证证书的至少一种。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售卖时间:(略)
4.2.招标文件费用:(略)
4.3.招标文件售卖方式:(略)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截止时间:(略)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略)
本次招标不接受纸质版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6.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略)
6.2.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在(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6.3.其他重要要求:(略)
6.4.投标说明:(略)
7.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