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删除本项目(第一、二标段)“技术要求”中全部“★”号符号,即本项目技术要求中不设置实质性条款。
2、评审要素做以下更正:
2.1第一标段《评审要素》中:
2.1.1、“原材料检测报告”评审内容修改为:
“原材料检测报告:
供应商应针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的“共性要求”逐条响应,齐全的得(略)分,不符合要求的每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评审依据:
1.合格检验报告封面须有CMA或CNAS或ilac-MRA标志。
2.检验报告的受检单位与制造商名称一致,不一致不得分。
3.必须与抽样检测报告产品名称一致;否则不得分。
4.抽样地点必须为该受检企业仓库。
5.检测报告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有效期内。须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对证书的信息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2.1.2 “主要生产及检测设备清单”评审内容修改为:
“主要生产及检测设备清单:
提供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试验设备购置发票或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中附租赁方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及生产运营的设备照片作为佐证。设备包括:(略)
齐全得8分,不符合要求的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2、第二标段《评审要素》中:
2.2.1 “原材料检测报告”评审内容修改为:
“ 原材料检测报告:
供应商应针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的“共性要求”逐条响应,齐全的得(略)分,不符合要求的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评审依据:
1.合格检验报告封面须有CMA或CNAS或ilac-MRA标志。
2.检验报告的受检单位与制造商名称一致,不一致不得分。
3.必须与抽样检测报告产品名称一致;否则不得分。
4.抽样地点必须为该受检企业仓库。
5.检测报告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有效期内。须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对证书的信息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2.2.2 “样品及小样质量” 评审内容修改为:(略)
“样品及小样质量: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没有提供样品或样品不全、或者样品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1.成品样品:
(1)屏风工位:
外观搭配美观、工艺精湛、整体设计结构合理,无异味,材质和款式符合或优于招标要求,得3分。
外观搭配欠美观,整体设计结构欠合理,有异味,材质不符合招标要求得0分。
(2)办公椅:
外观搭配美观、工艺精湛、整体设计结构合理、无异味,材质和款式符合或者优于招标要求得3分;
外观搭配欠美观,整体设计结构欠合理,材质和款式不符合招标要求,得0分。
2.小样样品:
[2-3]材质符合或优于要求,质量好;
[1-2)材质基本符合要求,质量一般;
[0-1)材质不符合要求,质量。”
3、分项报价表(第一、二标段)中:
3.1删除“制造商性质”一列;
3.2删除“3.“制造商性质”填“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若有漏报,则该产品制造商将被视为“大型企业”内容。
4、现将该项目的开标时间延期至:(略)
5、投标样品摆放时间更改为:(略)
6、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