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冶湖流域治理及绿色产业提升项目的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略)
关于大冶湖流域治理及绿色产业提升项目的补充公告
各潜在投标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如下补充:
一、补充条款
1.本项目建设资金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融资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在融资过程中由招标人提供担保、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社会投资人负责项目公司授信(授信额度根据项目贷款申报情况确定)。
2.社会投资人负责筹措本项目资本金(项目总投资的(略)%)并以现金方式注入,该笔资金由招标人支配,原则上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资本金收益以各批次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计息起点,按照中标收益率计算财务成本,2年期满后付清本息。
3.为满足项目贷款要求,招标人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作价出资方式注入项目资本金。
4.甲方的支付义务为:(略)
5.秀山矿所开采出的石灰石矿,社会投资人负责(略)万吨/年的保底销售任务,未完成部分由社会投资人自行解决。
二、补充违约责任
1.社会投资人未按约定筹措项目资本金,致使项目建设中断的,社会投资人应在招标人发出书面纠正通知后(略)天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的,社会投资人应按应筹措项目资金的每日万分之二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工程中断期间不计取利息;逾期达(略)天及以上的,视为社会投资人放弃本项目,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社会投资人还需按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十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或扣除同等金额的履约保函。
2.本项目计划分批进行项目融资。若社会投资人无法解决项目公司授信,导致项目融资工作出现滞后或无法申贷,在招标人发出书面纠正通知后,社会投资人应在(略)天内做出回应,并在(略)天内解决该问题。如社会投资人未能按时解决或未完全解决该问题,社会投资人应按该批次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十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或扣除同等金额的履约保函。如逾期超过(略)天,视为社会投资人放弃本项目,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社会投资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附:(略)
招标人:(略)
日期:(略)
附:
承诺函
招标人 :
我公司对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协议主要条款”及补充公告中的“补充条款和补充违约责任”已充分理解,如有幸中标,我公司承诺如下:
1.在本项目融资过程中,我公司负责解决银行授信,保证我公司(或集团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度能满足项目贷款的需求,可供项目融资使用,不会因为银行授信问题影响贷款申报。
2.本项目资本金(项目总投资的(略)%)由我公司负责筹措并以现金方式注入,该项资金由招标人支配,原则上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
3.秀山矿所开采出的石灰石矿,我方负责(略)万吨/年的保底销售任务,未完成部分由我方自行解决。
我公司已了解并承诺遵守上述事项,如违反以上任意一条,我公司愿意按已实施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当计算后赔偿金额少于五千万元时,则赔偿金为五千万元。贵司有权解除合同,对此给贵司造成的所有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