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价格分(略)分 1)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略)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略)×(略)%(保留两位小数)(计算以最终报价为依据)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或者无效响应处理; 2)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略) 2.2.1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附件的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 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 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①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 号)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此类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投标价格给予(略)%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② 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略)%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略)%的投标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开中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2.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其产品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享受小微企业同等的价格扣除。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略) ①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略)%(含 (略)%),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略) 人(含 (略) 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同时提供以下所有证明材料的供应商被认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① 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② 提供社保缴纳人员名单、录用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复印件。 2.2.3**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其产品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享受小微企业同等的价格扣除。 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供应商被认定为**企业:(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