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ups主机A”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1.▲功率模块≥(略)KVA,高度≤3U。UPS主机尺寸≤(略)mm×(略)mm×(略)mm(宽×深×高)。”修改为“1.▲功率模块≥(略)KVA,高度≤3U。UPS主机尺寸≤(略)mm×(略)mm×(略)mm(宽×深×高)。”。
二、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ups主机A”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2.▲具有智能发电机管理功能。当市电停电时能启用发电机智能管理,并可由UPS设置界面进行管理,当发电机额定输出功率不足时,允许在UPS管理界面重新定义发电机的输出功率,并由ups自主管理,确保UPS输出不间断。”修改为“2.▲具有智能发电机管理功能。当市电停电时能启用发电机智能管理,并可由UPS设置界面进行管理。”。
三、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ups主机A”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4.▲具有≥7英寸的中文触摸液晶屏,具有LCD+LED指示的操作界面,实时记录工作状态和运行信息;操作界面应具有手动开关机按钮,且开关机按键应采用双键组合设计,确保在触摸屏失效时依然可以开关机操作。”修改为“4.▲具有≥7英寸的中文触摸液晶屏,具有LCD+LED指示的操作界面,实时记录工作状态和运行信息;在触摸屏失效时依然可以开关机,主机应具备开关机硬件按钮。”。
四、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ups主机A”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5.▲具有智能录波功能,当UPS设备故障时,能完整记录故障发生瞬间。”修改为“5.▲具有自我诊断功能,当UPS设备故障时,UPS能完整记录发生故障瞬间的信息。”。
五、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ups主机A”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8.模块化主机智能化管理:(略)
六、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ups主机A”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9.具有除尘告警功能,当设备运行周期较长或设备积尘过多时,UPS应能启动自动除尘功能。”修改为“9.当设备运行周期较长或设备积尘过多时,UPS应能发出提示信息。”。
七、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锂电池A”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1.▲锂电池电芯容量≥5.(略)kWh,额定输出功率≥5kW。为保障锂电模块与UPS通讯、协同控制,锂电模块应与UPS技术统一、相互兼容。”修改为“1.▲锂电单模块容量≥5.(略)kWh,额定输出功率≥5kW。为保障锂电模块与UPS通讯、协同控制,锂电模块应与UPS技术统一、相互兼容。”。
八、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锂电池A”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2.▲支持在线热插拔,当锂电池发生异常时,故障锂电池可自动退出,不影响其他锂电池的正常使用,不影响系统供电。支持在线更换故障锂电池,免下电维护。(说明:(略)
九、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锂电池A”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4.▲具有极性反接保护功能,当锂电池电源端口与UPS直流端口极性接反时,锂电监控系统应有反接告警提示。(说明:(略)
十、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锂电池A”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略).具有充电休眠功能,能根据电芯电压降低充电电流,当锂电池模块SOC达到(略)%时应能停止充电,进入休眠状态;当锂电池处于休眠状态时,若发生市电异常,锂电系统应能0毫秒切换至放电状态。(说明:(略)
十一、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锂电池电池柜A”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8.锂电池柜应具备放电自适应SOC管理功能,可根据柜内各锂电池模块的SOC情况分配负载,实现对锂电池模块的功率调度。锂电池柜放电终止时,柜内各模块的SOC差值应≤3%。(说明:(略)
十二、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锂电池电池柜A”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1.▲锂电池柜应具备模块级放电均流功能,锂电池柜内各模块的电流不均流度应≤3%。(说明:(略)
十三、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UPS主机B”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4.▲UPS主机应具备智能录波功能与示波功能。”修改为“4.▲具有自我诊断功能,当UPS设备故障时,UPS能完整记录发生故障瞬间的信息。”。
十四、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UPS主机B”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5.控制电路板应采用全密闭电磁屏蔽设计,UPS控制电路板应装在屏蔽的金属盒子中。”、“8.操作界面具有双键组合开关机的功能。”修改为“5.控制电路板应采用三防设计,UPS控制电路板应装在屏蔽的金属盒子中。”、“8.在触摸屏失效时依然可以开关机,主机应具备开关机硬件按钮。”。
十五、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锂电池B”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2.▲支持在线热插拔,当锂电池发生异常时,故障锂电池可自动退出,不影响其他锂电池的正常使用,不影响系统供电。支持在线更换故障锂电池,免下电维护。(说明:(略)
十六、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锂电池B”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略).具有极性反接保护功能,当锂电系统电源端口与UPS直流端口极性接反时,锂电监控系统应有反接告警提示”修改为“(略).具有极性反接保护功能,当锂电池电源端口与UPS直流端口极性接反时,锂电监控系统应有反接向相关信息提示。”。
十七、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锂电池B”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略).具有充电休眠功能,能根据电芯电压降低充电电流,当锂电池模块SOC达到(略)%时应能停止充电,进入休眠状态;当锂电池处于休眠状态时,若发生市电异常,锂电系统应能0毫秒切换至放电状态。(说明:(略)
十八、将招标文件3.3技术要求“锂电池电池柜B”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的“5.锂电池柜应具备放电自适应SOC管理,可根据柜内各锂电池模块的SOC情况分配负载,实现对锂电池模块的功率调度。锂电池柜放电终止时,柜内各模块的SOC差值应≤3%。(说明:(略)
十九、将招标文件5.6.2评分标准中的“履约能力”评分项“投标人所投UPS主机A、UPS主机B的制造商均具有有效的GB/T(略)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5星级证书的得3分。 (说明:(略)
二十、将招标文件5.6.2评分标准中的“产品综合性能”评分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所投UPS主机A、UPS主机B、锂电池A、锂电池B均具有在线不停机处理故障和维护的能力,且在发生高热和燃烧情况下,能在线实时进行绝缘检测并能有效阻断燃烧的得5分;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所投UPS主机A、UPS主机B均具有在线不停机处理故障和维护的能力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5分。”修改为“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所投UPS主机A、UPS主机B均具有在线不停机处理故障和维护的功能的得1分。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所投锂电池A、锂电池B均具有锂电池模块化设计的得1分。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所投锂电池A、锂电池B均具有绝缘告警和保护的功能的得1分。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所投锂电池A、锂电池B均具有耐过充过放的功能的得1分。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所投锂电池A、锂电池B均具有热失控不扩散的功能的得1分。”。
二十一、将招标文件5.6.2评分标准中的“产品检测”评分项“1、投标人所投UPS主机A、锂电池A、UPS主机B、锂电池B均通过抗震检测且抗震等级不低于7级的,得2分。(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