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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机关大院保洁及会务保障采用社会化购买服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所在地区: 福建-福州-晋安区 发布日期: 2023年8月10日
变更公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略)

更正事项:(略)

更正原因:
修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略)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略)

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 5、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节能产品:(略)

现更正为:

节能产品:(略)

环境标志产品:(略)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7.2评标标准 ”增加

加分项(F4×A4)

项目

分值

描述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7.(略)

(1)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略)](略)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略)](略)号)以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略)〕9号)的规定,即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本次采购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具体品目以“★”标注),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内公示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2)本次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人若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则按以下优惠内容及幅度进行评审:(略)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更正公告内容的地方均作相应变更。以上更正公告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其他事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本次更正公告内容有针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各潜在投标人需要重新通过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福建火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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