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投标方必须能够证明所提供的阀门有成熟的应用业绩,在本技术文件要求的氧气介质条件下,至少在两套煤气化装置中,供货业绩与投标材质相一致的氧气止回阀业绩(若投标材质为B(略) UNS N(略) 则须提供B(略) UNS N(略) 或ASTM B(略) UNS N(略) 业绩,若投标材质为ASTM A(略) Gr.CY(略) 则须提供ASTM A(略)Gr.CY(略) 或ASTM A(略) Gr.CW-6MC 业绩),且尺寸及压力等级不低于本项目的要求,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的业绩(合同交货期在(略)年8月之前)。投标方必须提供业绩清单、阀门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及与原合同对应的清晰的发票复印件(对于境外供应商提供提单和形式发票)(金额可隐去,发票需接受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验证信息),包括买方的名称、装置名称、供货规格及数量、供货日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且文件能证明所提供的氧气止回阀是用于煤气化装置的气化炉烧嘴处并与投标阀门制造工艺一致,方视为有效业绩。
3.1.7 投标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许可品种为阀门,提供对应的型式试验证书。上述证明材料中,阀门类型、公称直径、公称压力和温度范围等参数必须同时覆盖本次招标物资中所有规格的压力管道阀门。
3.1.8 如果业绩要求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但未签署技术的,需提供合同及原合同的发票清晰发票复印件(金额可隐去,发票需接受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验证信息),并提供最终用户说明(盖章有效)。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售卖时间:(略)
4.2.招标文件费用:(略)
4.3.招标文件售卖方式:(略)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截止时间:(略)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略)
本次招标不接受纸质版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6.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略)
6.2.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在(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6.3.其他重要要求:(略)
6.4.投标说明:(略)
7.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