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略)年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招标公告
一、工作目标 <>
在(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开展(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略)年日常变更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略)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图层属性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变更增量包,更新形成(略)年度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 <>
通过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略)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现状变化及耕地质量建设引起的耕地质量变化情况,保持耕地质量分类数据的现势性,为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提供支撑。 <>
二、工作任务 <>
(一)(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日常举证变更调查工作 <>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参照《(略)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利用国家下发的(略)年底卫星遥感影像、监测图斑,结合有关监测及相关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内业自主提取各类变化图斑,制作国土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和建库工作。全面掌握(略)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图层属性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灯塔市(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上报并通过市级检查和省级、国家级核查。 <>
按照《(略)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落实做好(略)年度日常举证变更工作,并按要求形成日常举证变更调查成果,成果需通过市级审查、省级和国家级核查。 <>
(二)配合上级做好内、外业核查、核实工作 <>
按照《(略)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配合做好省、市级对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的全面检查、国家级内业核查及数据库质量检查、国家级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及互联网+外业核查等各项检查核实工作。 <>
(三)配合做好与(略)年度变更调查相关的各项工作任务 <>
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部署,配合做好与(略)年度变更调查相关的数据分析、提取、汇总等各项工作任务。 <>
(四)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工作 <>
以 (略) 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以及 (略)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 (略) 年度所有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完成 (略) 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与监测工作,生成 (略) 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数据库,更新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建立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数据库,形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分析报告 <>
三、主要成果 <>
(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日常举证变更调查主要成果按照《(略)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形成整套成果资料,应包括矢量、举证资料、汇总统计数据、文字报告等。 <>
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以(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图斑层中的耕地和恢复地类图斑为基础,依据上一年度质量分类数据库和当年度更新库,按照质量分类数据库要求,生成质量分类年度数据库。 <>
(一)数据成果 <>
数据成果主要包括国土变更调查及日常举证变更数据、统计汇总表格及数据库等。 <>
1.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包括(略) 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即通过数据库质检软件打包生成的增量信息与各类统计报表,更新后的国土调查数据库等。 <>
2.日常变更调查主要成果包括更新过程层矢量教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
3. 县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数据库、县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监测数据库、县级和省级耕地资源质量监测样点汇总表,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分析报告,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下发成果,完成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写。 <>
(二)其他成果 <>
其他成果主要包括外业调查举证成果及其他有关证明、说明材料等。 <>
(三)成果具体要求 <>
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及有关文件要求,形成国土变更调查上报成果,成果需按时保质提交,并通过市级审查、省级和国家级核查。 <>
四、其他要求 <>
(一)数据保密 <>
加强保密教育、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落实保密责任到岗到人,参与本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各调查人员要切实担负起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制度,全面履行落实好保密协议和保密责任书规定要求。 <>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