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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变更公告

所在地区: 福建-福州-长乐市 发布日期: 2024年3月1日
变更公告正文

福州市长乐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补充通知(二)

招标编号:(略)

各投标人:

由我司招标代理的福州市长乐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二期项目(勘察、设计),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1、修改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略).1.1条内容为:(略)

①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②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 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除外)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 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或者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除外)有一条及以上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情形的其他行为。

若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时,符合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综合评估法 7.1.((略))条款规定,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修改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略).1.6条内容为:(略)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中标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另行加入不合理条件或者更改合同的质性内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补充通知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略)

(略)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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