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中心及城乡志愿者服务中心(一期)(施工)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
招标编号:(略)
各投标人:
现对就业服务中心及城乡志愿者服务中心(一期)(施工)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投标人异议及答复:
1、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及其相关证件,在投标时是否可以不用提供,待中标后或者中标候选时再提供,亦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向发包人申请。
答:(略)
二、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略)项(略).2委托鉴定 鉴定配合事项内容更正为:(略)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略)项 (略).2 其他补充:
“(略).2.(略)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开标记 录表和评审情况,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存在闽建筑[(略)]3号第(十)项情形的所有投标人信息。招标人依法公示中标候选 人时,应当将存在闽建筑[(略)]3号第(十)项情形的所有投标人信息予以公示。
(略).2.(略)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 〔(略)〕3 号)文件第四条第(十)(十一)项规定:
一、串通投标行为: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网卡 MAC地址、CPU 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如有)、CPU 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除外)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如有)、CPU 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或者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除外)有一条及以上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4.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情形的其他行为。
二、委托鉴定:
1. 投标人对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软硬件信息分析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并与招标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招标人根据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分析结果,组织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投标人共同委托鉴定的,不中止评标工作。
3. 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影响评标结果。 ”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文 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略)
(略)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