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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投标人可以提交下列第1种和第2种。
第1种:(略)单项合同建筑面积(略)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1.5分。
注:
(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a.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b.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c.“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d.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略)
e.其他要求:投标人还应提交类似业绩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化建筑认定意见(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评价意见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2)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4)通过平台查询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与上述第(1)项“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上述第(1)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
第2种:(略)单项合同建筑面积(略)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1分。
注:
(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实行分包的,应当提供投标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分包)合同。
a.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b.施工承包(分包)合同(如有)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和分包的施工单位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c.“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准。
d.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许可证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略)
e.其他要求:投标人还应提交类似业绩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化建筑认定意见(设计阶段)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意见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2)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只计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不作为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施工许可信息(施工许可信息至少包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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