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以上条款要求提供发票的,仅接受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所要求的发票信息。
3.1.7 操作站与DCS控制器之间必须支持点对点的通信功能(即操作站过程数据能够直接从控制站获得),并提供相关的资料说明。
3.1.8 投标人所投所有产品必须采用同一个系列产品进行投标,不允许用不同系列进行投标。
3.1.9 DCS系统所有控制器、I/O模件、直流稳压电源应具有防环境腐蚀的能力,须达到 ANSI/ISA-S(略).(略) 标准规定的G3等级环境的防腐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1.(略) 投标人应至少提供 1 项(略)年至开标日国内石油化工项目 DCS 系统(与本次投标产品为同品牌同型号)的供货业绩,该业绩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略)
3.1.(略) 投标人在国内必须是所投产品的生产商(投标人具有整套DCS系统的自主研发、生产及现场组态调试能力)。投标人必须是DCS系统软件专利、知识产权、著作权持有人,或者是证书持有人的母公司、子(分)公司,或者与证书持有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投标人出具相关说明或证明文件。不接受代理商、流通商、联合体投标。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售卖时间:(略)
4.2.招标文件费用:(略)
4.3.招标文件售卖方式:(略)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截止时间:(略)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略)
本次招标不接受纸质版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6.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略)
6.2.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在(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6.3.其他重要要求:(略)
6.4.投标说明:(略)
7.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