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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谦镇江中村污水收集工程二期项目建设运维一体化-变更公告

所在地区: 福建-福州-闽侯县 发布日期: 2025年1月7日
变更公告正文

祥谦镇江中村污水收集工程二期项目建设运维一体化

招标文件澄清和补充通知(1)

各投标人:

本通知作为祥谦镇江中村污水收集工程二期项目建设运维一体化(招标编号:(略)

[if !supportLists]一、[endif]答疑澄清

1、问:(略)

答: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及其相关证件若有,投标时无需提供,待中标后提交给发包人

[if !supportLists]二、[endif]补充修改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略).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略)进度付款额度按每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略)%(扣除当月的应扣款后)付进度款……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每笔款项前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修改为:(略)进度付款额度按每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略)%(扣除当月的应扣款后)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度款拨付至计量确认合同内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 (略)% (不含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材料调差等非施工单位原因增加的价款);完成结算(结算时应将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并入结算),经最终审核程序后付至结算审核价的(略)%,剩余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增量工程在未获审批通过前,不予合并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不予拨付增量部分工程进度款。申请拨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每笔款项前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招标文件有关“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均修改为“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3%;”,招标文件其余中有关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均按此修改;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二、投标函附录”时,相应内容须按上述修改填写。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日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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