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区尾水管、污水主干管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运营一体化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
各投标人:
关于福州新区尾水管、污水主干管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运营一体化(招标编号:(略)
一、答疑部分
1、项目分期实施,未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否可以认定为该项目满足加分条件?
答:(略)
2、处理污水的水质净化厂应该属于市政排水工程的处理厂,请明确。
答:(略)
3、根据招标文件:(略)
答:(略)
4、子项目三的运营分成费为其建安的(略)%。请问具体再生水厂收益的对应的具体配套政策?财政部门是否有水价的补贴政策?水价以及水量的评估依据或预测数据?请代理和业主按照合理的商业逻辑予以提供!
答:(略)
5、子项目三的运营分成费为其建安的(略)%。请问具体再生水厂是否有含配套管网,是否周边有用户,请明确说明收益的合理性、合规性。
答:(略)
6、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略)](略)号】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略)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略)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答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市政综合工程是指包括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本项目是排水工程,不属于市政综合工程。该项目规模及招标内容为:(略)
理由:(略)
答:(略)
7、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略)](略)号】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略)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略)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答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市政综合工程是指包括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本项目长乐发改立项是排水工程项目,不是道路工程,不属于市政综合工程。该项目规模及招标内容为:(略)
理由:(略)
答:(略)
8、投标人拟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是否“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由联合体任一成员提供均可?
答:(略)
9、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如投标人“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运营单位”按招标文件理解是符合要求的,但不合理。原因如下:(略)
答:(略)
(略)、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2.7质量要求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1.3.4质量标准不一致,请代理明确本项目软件版里的唱标信息中需填写的质量要求哪个为准?
答:(略)
(略)、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略)
答:(略)
(略)、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2.2.4(5)3.项目管理机构中的1.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略)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该条款中的注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主体工程的分包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是否应改为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或主体工程的分包单位”的本企业在岗人员?请代理明确
答:(略)
(略)、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略).2.2.4其他--固定运营收益费报价加分部分,是否在商务文件-投标函填写固定运营收益费报价即可,请代理明确。
答:(略)
(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略)项(略).1“因政府等客观原因造成分批提供施工用地,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风险,施工工期予以顺延,招标人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中标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 (略) 个工作日内仍未进场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解除合同,同时没收履约担保”不合理,上述情况招标人还应予以承包人经济补偿。
答:(略)
(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略)项(略).2“若因政策性调整、土地报批、规划调整或未批复、上级纪要、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配套设施、市场或用户影响运营等因素)等特殊原因无法建设,造成本项目或任一子项取消、停建或缓建、规模缩小或扩大时或施工范围调整,除了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如勘察设计、已实际施工内容)支付相应费用外,招标人不承担中标人其它管理费或利润的损失以及为了本工程而投入的前期费用等补偿。招标人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违约责任,中标人亦不以此为由向招标人提出索赔及其他要求。各子项分别实施,勘察、设计开始时间及施工开工时间均必须以接到招标人的通知为准,若中标人未接到通知先行实施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合理,上述情况产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略)
(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略)项(略).2“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计划和建设规模进行调整,中标人应无条件执行。若因此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则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量及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调整工程造价,招标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不得向招标人另行提出经济索赔”不合理,上述情况招标人还应予以承包人经济补偿。
答:(略)
(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略)项(略).2“项目配电设施安装完成前,临时用电问题招标人配合,中标人负责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招标人不再单列细项,不再另行支付”不合理,项目配电设施安装完成前,临时用电问题应由发包人解决并承担。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1.(略).2发包人要求和提供资料中的错误约定不合理,发包人要求和提供资料中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4.1.8.6:(略)
(2)提供场地垂直运输设备及脚手架等。
疑问:(略)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4.1.(略):(略)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4.1.(略):(略)
疑问:(略)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4.1.(略)“如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造成承包人自行发电,造成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增加的费用不予计取”不合理,增加的费用也应予以计取。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4.1.(略)((略))“本项目涉路安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顶管孤石等处理措施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交安设施的产权单位进行相应的交安设施的处置,以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不合理,上述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4.(略).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约定不合理,根据闽建[(略)]9号文规定:(略)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6.1.6“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品牌,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于此期间导致的一切误工及其他费用”不合理,发包人更换品牌导致的一切误工及其他费用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略)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略).3(5)“承包人设计图纸的错漏碰缺不得以发包人设计任务书不明确,技术要求不清楚为由对抗发包人”不合理,发包人设计任务书不明确导致设计图纸的错漏碰缺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略).1“主要材料是指钢筋、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不含商品混凝土的水泥)、电线电缆、铝型材,其它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进行价格调整”不合理,根据闽建[(略)]9号文规定:(略)
答:(略)
(略)、工程预算价未审核的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仅(略)%,建议提升至(略)%。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略).1“上述材料有综合信息价格的,按综合信息价格计,不套用品牌信息价格。因此可能产生的差价,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合同价格)中综合考虑。最终总结算价不得超过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以及“人工费、机械费最终总结算价不得超过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不合理,不符合闽建[(略)]9号文规定,应删除。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略).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约定不合理,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9.(略)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略).4.(略) 8)约定不合理,承包人仅承担(略)费用定额中约定的检测内容及费用,其余检测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略).4.(略) (略))及(略))违背闽建[(略)]9号文相关约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或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略).5(1)“由于咨询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对应工期延误责任,但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不合理,相关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保险的约定不合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最高限价中并未计取,应当由发包人承当费用。
答:(略)
(略)、专用合同条款(略).(略)“本项目混凝土均按商品混凝土计。沥青混凝土运距暂按 (略)km 计,不足 (略)km的按实际运距计取,超过 (略)km 的按 (略)km 计取。废渣外运,运距暂按 (略)km 计,若实际土方外弃运距不足 (略)km 的按实际运距计取,超 (略)km 的 (略)km 计取。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地勘资料中划分土石方类别,并考虑本项目土石方场内平衡利用后再进行余方弃置。”不合理,根据闽建[(略)]9号文,上述运距应按实调整!且若本项目土石方不满足场内平衡利用条件则应按余方弃置考虑。
答:(略)
(略)、请招标人明确《投标报价工程费汇总表》第二项建安工程费中的填报金额是否需含暂列金额?另:(略)
答:(略)
(略)、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的模拟清单/最高限价编制说明中“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全时,应当综合考虑施工规范、地方规章等要求,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清单特征未描述的,但在规范中注明的工程内容,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内容”而产生的费用,列入相应报价中”不合理,招标人应对招标清单和最高限价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仅根据清单特征描述进行报价,超出清单外费用若有发生按实计取。
答:(略)
(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略)](略)号】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略)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略)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答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市政综合工程是指包括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本项目长乐发改立项是排水工程项目,不是道路工程,不属于市政综合工程。该项目规模及招标内容为:(略)
答:(略)
(略)、本项目招标公告3.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略)
答:(略)
(略)、本项目勘察任务是否可以分包?
答:(略)
(略)、P(略)-(略) (略).3.1(2)子项目一/子项目二第二次付费需待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算后,且承包人完成档案归档工作后才能收取剩余(略)%款项,子项目三第三次付费需待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定结算后,且承包人完成档案归档工作后才能收取剩余(略)%款项。 因全套施工图通过施工图审查后,设计工作量已基本完成,该条款缺少过程支付,增加设计负担,不利设计工作开展。建议增加:(略)
答:(略)
(略)、p(略)(7)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中:(略)
答:(略)
(略)、p(略)(7)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中:(略)
答:(略)
(略)、合同内未明确针对设计的罚款上限,建议补充。
答:(略)
(略)、P(略) 6.工程承包范围中:(略)
答:(略)
(略)、招标文件《委托运营维护协议》5.2(2)中“第一期运营收益分成费__万元须在污水深度处理厂建设完成运营期开始前 3 天内缴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指《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履约担保还是《委托运营维护协议》中的运营维护履约担保?
答:(略)
(略)、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包含了设计费。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是否应为:(略)
答:(略)
(略)、各子项目开工时间可否请业主明确?
答:(略)
(略)、质疑内容:(略)
质疑理由:(略)
答:(略)
(略)、质疑内容:(略)
质疑理由:(略)
答:(略)
二、补充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略)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新增(略).(略)、(略).(略)、(略).(略)、(略).(略)条款。
“(略).(略) 本项目运营收益费分固定运营收益费和运营收益分成费。其中固定运营收益费系中标人运营维护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需向招标人支付的运营收益费,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的运营收益系中标人对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的管网及泵站进行运营维护,同时对子项一、子项二配套的经营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深度污水处理厂项目规划用地在未动建前用于经营社会停车场及配套的其他经营资产等)进行运营维护,获得运营收益;运营收益分成费系中标人运营维护子项目三需向招标人支付的运营收益费,子项目三的运营收益系中标人运营维护污水深度处理厂、停车场(含充电桩)、再生资源利用等产生的收益。
(略).(略) 固定运营收益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略)
(略).(略)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时,一并签订《委托运营维护协议》。
(略).(略)投标人应自行开拓市场,自行评估以上运营维护可产生的收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综合考虑其中的风险进行投标报价,如评估后认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以覆盖报价的,应自行考虑不进行报价。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运营收益支出与工程项目的收入平衡,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因其实际获得的运营收益低于报价而要求招标人退回运营收益费或拒绝支付运营收益费。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及后果由投标人负责,与招标人无关。”。
2、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略).(略)内容修改为:
“(略).(略)本合同与《委托运营维护协议》互为基础,如因承包人违约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时,《委托运营维护协议》一并解除,承包人已支付运营收益费不予退还,且如已支付运营收益费/全部运营收益费小于本合同发包人应付合同价款/本合同中标价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补足运营收益费,直至已支付运营收益费/全部运营收益费等于本合同发包人应付合同价款/本合同中标价。同时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担保,承包人还应按两份合同约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招标文件公告2.3(3)“④运营维护内容”及招标文件第四章《委托运营维护协议》“1.3运营维护范围”内容修改为:
“子项目一、子项目二中的管网及泵站的运营维护及子项一、子项二配套的经营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深度污水处理厂项目规划用地在未动建前用于经营社会停车场及配套的其他经营资产等)进行运营维护,子项目三项目范围内的污水深度处理厂、及配套停车场(含充电桩)、再生资源利用等运营维护。”。
招标文件有与此内容不一致的均按此修改。
4、招标文件第四章《委托运营维护协议》第五条内容修改为:
“五、运营收益费及收取方式
5.1运营收益费
(1)本项目运营维护期的所有运营成本及设施维护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营收益由乙方收取,同时乙方按照投标报价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固定运营收益费和运营收益分成费,其中固定运营收益费系中标人运营维护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需向招标人支付的运营收益费,运营收益分成费系中标人运营维护子项目三需向招标人支付的运营收益费。
(2)运营收益指乙方使用污水深度处理厂、停车场(含充电桩)、管网及泵站、配套的经营资产、再生资源利用等产生的收益。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的运营收益系中标人对子项目一和子项目二的管网及泵站进行运营维护,同时对子项一、子项二配套的经营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深度污水处理厂项目规划用地在未动建前用于经营社会停车场及配套的其他经营资产等)进行运营维护,获得运营收益;子项目三的运营收益系中标人运营维护污水深度处理厂、停车场(含充电桩)、再生资源利用等产生的收益。
(3)乙方应自行开拓市场,自行评估以上运营维护可产生的收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负盈亏。乙方不得因其实际获得的运营收益低于报价而要求甲方退回运营收益费或拒绝支付运营收益费。乙方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2固定运营收益费及运营收益分成费的支付
(1)固定运营收益费为人民币元(按乙方投标时填报的计取),分三期支付,第一期:(略)
(2)运营收益分成费按子项目三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价的 (略)%(即万元)计取。运营收益分成费分三期缴纳,每期缴纳总运营收益分成费的1/3,第一期运营收益分成费万元须在污水深度处理厂建设完成运营期开始前3天内缴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运营维护履约担保;第二期运营收益分成费万元须在第一年运营期结束前缴纳,第三期运营收益分成费万元须在第二年运营期结束前缴纳,若未能按时缴纳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付款项及本协议运营维护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且每逾期一日的,乙方还应按逾期金额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缴纳违约金直到全部付完。”。
5、招标文件第四章《委托运营维护协议》6.4.1条款内容修改为:(略)
6、招标文件第四章《委托运营维护协议》第七条内容中“七、乙方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应立即向甲方补足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运营收益费用(含固定运营收益费和运营收益分成费),甲方可以直接解除本协议、没收运营履约担保,并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责任。……”修改为:(略)
7、招标文件第四章《委托运营维护协议》第九条内容修改为:
“九、项目移交
运营维护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运营维护期间的运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等),并由甲方牵头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甲方及甲方指定单位的代表、乙方代表组成,对现场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及运维资料核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
注:(略)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略)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