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补充修改通知(3)
各投标人:
关于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招标编号:(略)
1、《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2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略).1中“(4)以上发生的材料价差和人工费调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修改为:(略)
2、《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3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略).3.1“2.工程款支付:(略)
3、《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4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5内容修改为:(略)(略)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开始工作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节点工期在实施过程中以招标人批准为准。
4、《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6答复修改为:
①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略)内容修改为:(略)
②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略).1.1内容修改为:(略)
③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略).3内容修改为:(略)
(l)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总平、规划设计变更;
(2)市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对项目规模的调整;
(3)不可抗力原因。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略)
因各类发包人的原因,出现工程局部停工、局部可正常施工的,施工方应自行优化施工组织,优化后仍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报咨询人及发包人确认审批,经发包人同意后予以工期顺延,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该等特殊性及风险:(略)
④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略).4内容修改为:(略)
5、《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7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略).5中“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修改为:(略)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含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的误期违约金为人民币(略)元,若节点工期延误时,在进度支付中先予暂扣违约金,如承包人采取措施赶工,对下一工序节点及总工期未造成延误的,则在后续进度支付中予以返还。前述逾期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略)%,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承包人拒不缴纳或未及时缴纳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可由承包人从履约担保中扣除。当节点工期累计延误或者总工期延误超过(略)天时,承包人除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并且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确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可免予工期延误处罚。”。
6、《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8答复修改为:(略)
7、《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9答复修改为:
按专用合同条款(略).(略).(略)中“(略))承包人桩基施工必须满足现场桩基检测要求,预留或接桩至自然地面的桩基工程量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竣工结算不予另计。”执行。
8、《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略)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略).3.1中“(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支付”修改为:(略)
1)工程预算价未审核的:(略)
2)工程预算价审核完成后:(略)
9、《福州市中心城区智慧供水设施提升改造(一期)工程第2标段(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中“一、答疑部分”问题(略)答复修改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略).2.2中“对发包人违约的处理”修改为:(略)
注:(略)
2、本《补充修改通知(3)》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补充修改通知、补充修改通知(2)、答疑纪要及补充修改通知、补充修改通知(3)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略)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