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单位:<>
针对小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放射机房防护改造工程疑问答疑如下:<>
疑问:<>
贵方在放射机房防护装修改造工程招标文件中将《辐射安全许可证》设置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构成不合理资格限制,我方依法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略)<>
答疑:<>
一、关于资格条件设置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1.项目内容与许可证的关联性<>
本项目为放射机房防护装修改造工程,施工范围包括机房墙体、屏蔽门、通风系统等辐射防护设施的改造。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略)条及《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略)-(略)),涉及放射工作场所的施工需确保防护设施符合国家辐射安全标准。施工过程中,投标人需对现有放射性防护结构进行专业评估、拆除或改造,可能直接接触射线装置安装环境,存在辐射安全风险。因此,要求投标人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是确保其具备辐射防护专业能力、施工合规性的必要前提。<>
2.法律依据的适用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略)条虽规定许可证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设备的单位,但第3条同时明确“从事放射性相关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许可证”。本项目中,施工方需在放射工作场所内作业,属于“从事与放射性设备直接相关的活动”,需遵守辐射安全管理规范。招标文件设置该条件符合《招标投标法》第(略)条“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的规定,不存在扩大资质适用范围的情形。<>
二、关于公平竞争原则的说明<>
1.资格条件的必要性<>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略)条,资格条件的设置必须与项目实际需求紧密相关。本项目为放射机房防护装修改造工程,其施工内容涉及辐射屏蔽墙体、防护门、通风系统等关键设施的改造与安装,需严格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略)-(略))的技术规范。<>
辐射防护工程具有高度专业性,要求施工单位掌握辐射屏蔽材料的性能评估、结构设计优化、施工工艺标准化等核心技术能力。若投标人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则无法证明其具备以下关键资质:<>
(略);辐射防护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略);放射性工作场所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略);防护设施验收的合规性保障能力。<>
设置该资格条件是为了筛选具备专业能力的供应商,避免因施工方资质不足导致辐射防护失效、泄漏风险等严重后果,从根本上保障公共安全与工程质量,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中对“实质性需求”的要求。<>
2. 资质要求与风险控制的匹配性<>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需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技术能力、管理制度及历史项目安全记录的严格审查。本项目中,施工方需在放射工作环境中进行拆除、改造等作业,可能直接接触射线装置安装区域,存在放射性污染扩散的潜在风险。<>
要求投标人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对其履行以下义务的能力验证:<>
(略);施工过程中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的专业性;<>
(略);放射性废物临时处置的合规性;<>
(略);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完备性。<>
此要求并非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而是基于项目特殊性对施工方履约能力的合理约束,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略)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投标人,但可设定与项目相关的特定资格”的规定。<>
三、关于法律后果风险的回应<>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略)条,评标委员会需审查投标人是否满足实质性要求。若招标阶段未设置《辐射安全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而中标人实际施工中因无资质导致辐射安全隐患,将面临工程停工、行政处罚等风险。前置资质审查可有效避免此类问题,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略)条“辐射工作单位应取得许可证”的立法目的。<>
综上,本项目设置《辐射安全许可证》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基于工程专业性、辐射安全风险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合理设置,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合法合规,故不予删除。<>
发包人:(略)<>
代理机构:(略)<>
(略)年3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