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次变更及澄清内容为准。
一、征集文件采购需求中需提供保险材料的变更。
征集文件中的原内容:
“七、服务内容和要求”,“★4.项目开启时,供应商必须承诺:(略)
变更为:
“★4.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
(1)供应商提供的5辆(含)以上车辆的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略)
以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将不计入合格车辆。合格车辆不足5辆的,投标无效。
(2)服务期内为提供车辆购买相关保险的承诺函。供应商承诺在入围后的服务期内,为其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车辆购买第(1)款中要求的保险的承诺函。并在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部分提供承诺函。无承诺函的,投标无效。
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公司承诺:(略)
若服务期内,我公司未按照以上承诺内容进行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供应商(公章):(略)
二、小微企业在“开标一览表”中填写所投报价数值的澄清答疑。
前期澄清公告中内容:
“关于报价计算的举例详细说明,各报价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所投报价填写在“开标一览表”中,报价A、报价B填写在“报价明细表”中。未按规定填写的,投标无效。
所投报价=(A/A项最高限价*0.8+B/B项最高限价*0.2)*(略)。
若供应商符合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企业等可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情形,再给予(略)%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例:(略)
综合计算后,所投报价低的供应商,排序在前。若所投报价相同,A数值低的排序在前;若A也相同,B数值低的排序在前。在淘汰临界点上,所投报价相同的不同供应商,若A、B数值都相同,则全部淘汰,以满足财政部第(略)号令规定的不得低于(略)%的淘汰率。
依据:(略)
《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报价金额与按《报价明细表》中A、B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A、B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澄清、修改内容:
因评标系统具有自动计算小微企业分数功能,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数值无需*0.9。仅按照公式所投报价=(A/A项最高限价*0.8+B/B项最高限价*0.2)*(略)计算数值,填写所得数值即可。故该内容特做如下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内容已标黑加粗。以本次澄清修改为准:
“关于报价计算的举例详细说明,各报价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所投报价填写在“开标一览表”中,报价A、报价B填写在“报价明细表”中。未按规定填写的,投标无效。
所投报价=(A/A项最高限价*0.8+B/B项最高限价*0.2)*(略)。
若供应商符合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企业等可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情形,再给予(略)%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例:(略)
评审过程中,经评审认定为合格小微企业的,评标系统自动将数值*0.9,计算出最终评审价格=(略).(略)*0.9=(略).(略),评标系统自动用(略).(略)报价数值参与评审。
请注意:(略)
综合计算后,所投报价低的供应商,排序在前。若所投报价相同,A数值低的排序在前;若A也相同,B数值低的排序在前。在淘汰临界点上,所投报价相同的不同供应商,若A、B数值都相同,则全部淘汰,以满足财政部第(略)号令规定的不得低于(略)%的淘汰率。
依据:(略)
《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报价金额与按《报价明细表》中A、B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A、B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三、征集文件采购需求中车辆要求问题标★项的澄清答疑。
C包:(略)
D包:(略)
四、时间更正。
财政部令第(略)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略)
原征集公告、征集文件内容:
“三、获取征集文件
1.时间:(略)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略)
现变更为:
“三、获取征集文件
1.时间:(略)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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