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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货架、搬运设备、集装器具等配套带量集采项目招标变更公告(第二次)

所在地区: 重庆--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7日
变更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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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于(略)年(略)月(略)日发布了(略)-JQ(略)-W(略)仓储货架、搬运设备、集装器具等配套带量集采项目招标公告,现需对有关内容予以变更,按照军队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公告如下:

\r\n\r\n一、更正信息:(略)

\r\t\r\t\t

采购包1:

\r\t\t

更正事项:(略)

\r\t\t更正原因:(略)

更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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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1-(略) 标的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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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不变

\r\t\r\r\n二、其他补充事宜\r\n\r\t\r\t

(1)供应商一般不得以代理方式,使用受处罚供应商的产品,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确需配套使用的,选用该产品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略)%。其中,①是否属于“确需配套使用”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情况说明或在评审现场予以澄清;②在一个项目中同一家供应商代理多家受处罚供应商产品,总共不超过(略)%;③“受处罚供应商”是指在军队采购网内网发布的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军队采购失信名单、政府采购失信名单、装备承制单位失信名单明确的处理期限和处理范围内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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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招投标项目,所有因保密原因无法线上提供的文件资料,投标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线下密封提交至采购机构,逾期未提交的资料不予接收,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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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实恶意投诉,或3年内累计2次投诉理由不成立的,给予供应商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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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前,务必根据项目实际仔细对照投标对照表(详见附件)逐条核查相应问题是否存在,否则后果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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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疑注意事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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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人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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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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