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元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
| 所在地区: | 四川-广元- | 发布日期: | 2026年1月8日 |
为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全面规范项目变更行为,确保建成项目保质保量持久稳定发挥效益。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广元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广元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于(略)年2月9日(略):(略)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略)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略)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全面规范项目变更行为,确保建成项目保质保量持久稳定发挥效益。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略)〕5号)、《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农规〔(略)〕5号)、《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川农规〔(略)〕7号)、《广元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广农函〔(略)〕(略)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范围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资金及各级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并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实施方案的审查和项目的监督及变更管理,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变更是指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之日止,对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所进行的调整修改行为,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等方面的变更。
因重大规划调整、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分项目区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变更分类
第五条 项目变更金额累计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略)%。项目变更按变更金额比例,分为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第六条 项目变更金额累计涉及财政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5%的,属于较大变更;累计涉及财政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含)的,属于一般变更。变更主要包括局部位置布局、构造物尺寸、工程数量、材料规格、施工工艺优化等。
第七条 在同一变更申请事项中,同一行政村(社区)工程类型不变或同一工程类型之间的变更,原则上按变更前后的资金变化量计算变更金额。不同工程类型之间变更,原则上按调减工程数量或调增工程数量对应资金的较大值计算变更金额。
第八条 项目变更不得减少建设任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降低审批层级。原则上不得改变工程措施投资结构,确需变更工程措施投资结构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三章 变更程序
第九条 项目变更按照“一事一申请”和“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批复。项目变更批复后,按变更方案进行施工。项目实施中不得以签证代替项目变更。
第十条 项目变更程序
(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征求项目实施区域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经营主体和农户代表意见后,向项目法人(业主)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工程变更地点、内容、理由、必要性、工程量、费用等情况,并附具相关当事人签字、摁手印或盖章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法人(业主)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内容及理由,签署变更意见后将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1)报县(区)农业农村局。
(三)县(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变更意见后,对项目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和审核,内容包括变更事项是否符合项目建设目标和实际需求、技术方案是否可行、投资变化是否合理、是否征求经营主体和农户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较大变更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一般变更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已批复的项目变更方案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四章 变更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涉及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林业等行业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方案编制应当满足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项目变更方案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略)
(一)项目变更方案主要内容:(略)
1.项目变更前后基本情况;
2.变更原因;
3.涉及变更资金情况以及占比;
(二)项目变更方案附件:(略)
1.征求项目村经营主体和农户代表意见表(格式自拟);
2.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3.项目原设计图纸、变更后设计图纸;
4.项目变更前后工程量和投资对比汇总表(附件2);
5.项目变更论证意见表(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和审批时提供)(附件3);
6.相关部门意见资料(若涉及);
7.新增设备及材料类型定价依据;
8.其他参建单位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变更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变更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变更程序是否合规、变更文件是否齐全、投资管理是否规范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确保项目变更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五条 对在项目变更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一)项目法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项目变更,或对项目变更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受损、逾期不能交付等后果的,由县(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设计单位设计深度不足,造成项目频繁变更无法正常施工的,或违反设计规范和合同约定,随意变更项目方案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合同约定扣减设计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原项目实施方案施工,或不按照批准的项目变更文件施工的,责令其返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监理单位对项目变更审核把关不严,未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监理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各从业人员在项目变更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谋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经批复的项目变更文件应作为项目验收时的依据。未履行项目变更程序的建设内容不得计入项目工程量,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项目变更的处理:(略)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项目变更,项目法人(业主)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报告县(区)农业农村局,并按照本办法办理变更手续,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项目法人(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按照本办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略)
2.项目变更前后工程量和投资对比汇总表
3.项目变更论证意见表
项目变更申请表(编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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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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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地点 |
( )乡镇( )村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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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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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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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
XXX农业农村局: 由于 原因,兹提出项目变更申请,请予审核\审批。 1.项目变更前后基本情况; 2.变更原因; 3.涉及变更资金情况以及占比。 4.附件:(略) (1)征求项目村经营主体和农户代表意见表(格式自拟); (2)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3)项目原设计图纸、变更后设计图纸; (4)项目变更前后工程量和投资对比汇总表; (5)项目变更论证意见表(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和审批时提供); (6)相关部门意见资料(若涉及); (7)新增设备及材料类型定价依据; (8)其他参建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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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 意见 |
(盖章) XX年XX月XX日 |
乡镇(街道)意见 |
(盖章) 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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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
(盖章) XX年XX月XX日 |
监理单位意见 |
(盖章) 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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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
(盖章) XX年XX月XX日 |
其他参建单位意见(若有) |
(盖章) 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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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意见 |
(盖章) XX年XX月XX日 |
县区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
(盖章) 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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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主管审批部门意见 |
(盖章) 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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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略)
2.仅较大变更时,市级主管审批部门填写意见。
附件2
项目变更前后工程量和投资对比汇总表
项目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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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项工程 |
原设计工程量及金额 |
变更后工程量及金额 |
变更小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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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数量 |
金额 (元) |
单位 |
数量 |
金额(元) |
增减工程量 |
增减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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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田块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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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略) 田型调整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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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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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灌溉与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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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略)整治 |
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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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X—(略)新建 |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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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泵站 |
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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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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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田间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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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硬化生产路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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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泥碎生产路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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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硬化机耕道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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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泥碎机耕道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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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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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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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略)
附件3
项目变更论证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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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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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标段号、乡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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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以及 变更情况 |
1.县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对项目变更论证情况; 2.论证结论。
论证人员签字:(略) 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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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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