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测试项目,邀请招标,国际标,单信封,供应商解密结果公示-变更公示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1 | 招标人 |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 联系电话:(略) |
| 1.1.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电子邮件:(略) |
| 1.1.3 | 招标项目名称 | xxx有限公司xxx设备采购项目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筹(略)%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为xxx有限公司拟采购1台xxx设备,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 1.3.2 | 交货期、质保期与付款方式 | 交货期:(略) 质保期:(略) 付款方式:(略) |
| 1.3.3 | 交货地点 | 招标人指定地点 |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
| 1.3.5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及出厂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略) 2.财务要求:(略) 3.信誉要求:(略) 4.业绩要求:(略) 5.法定代表人授权:(略) 6.其他要求:(略) 以上资格条件为必备资格条件,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文件处理。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略)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1.4.3 |
| 1.5.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略) 召开地点:(略) |
| 1.5.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略) |
| 形式:(略) |
| 1.5.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电子邮件或纸质文件 |
| 1.(略).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略) 分包金额要求:(略)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略) |
| 1.(略).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人应响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及第五章供货要求 |
| 1.(略).2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 支持资料 | / |
| 1.(略).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略) 最高项数:(略)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 2.1.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略) |
| 形式:(略) |
| 2.1.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电子邮件或纸质文件 |
| 2.1.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略) |
| 形式:(略) |
| 2.2.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电子邮件或纸质文件 |
| 2.2.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修改 | 时间:(略) |
| 形式:(略)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 3.2.1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
| 3.2.2 | 投标报价 | 总价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开标之日起算不得少于(略)日历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略)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略)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略) (¥(略).(略)元)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略) 户 名:(略) 开户银行:(略) 账 号:(略) 转账用途:(略)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不要求 |
| 3.4.3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 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等手段骗取中标的; 2. 投标人未按要求缴纳代理服务费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略) |
| 3.5.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 3.6.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
| 3.7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8.1(1) | 纸质版要求 | 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格式编写,正本、所有副本,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 3.8.1(2) | 投标文件是否需 分册装订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
| 4.1.1 | 装订、封装要求 | 正本及各副本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双面打印,加盖公章),U盘壹份。 |
| 4.2.1 | 投标文件截止递交时间及方式 | 1.递交截止时间: 2.递交方式:(略) 3.纸质文件递交:(略)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线上递交,线上评审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略)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
| 5.2 | 会议程序 | 1、会议程序 1-1、代理机构按中招联合网的开标程序,进行开标会议; 1-2、由中招联合平台相关模块宣读投标人名称、总报价等内容。 1-3、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送交评审小组评审; 1-4、推荐中标候选人; 1-5、会议结束。 2、评审小组 (1)依法组建评审小组。 (2)评审小组成员由业主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审小组总人数的2/3,业主单位代表须持有委托书。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略)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略) |
| 6.2.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 候选人的人数 | 中标候选人3名,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及期限 | 公示媒介: 公示期限:(略) |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略)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略)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略) ?不要求 |
| 8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 投标 | □否 ?是, |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9.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招标代理费计取依据:(略) |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略)
1.1.3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招标项目名称:(略)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略)
1.2.2资金落实情况:(略)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与质保期、交货地点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略)
1.3.2交货期与质保期:(略)
1.3.3交货地点:(略)
1.3.4技术性能指标:(略)
1.3.5质量标准:(略)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略)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若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2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略)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略)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项目提供过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项目的招标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略))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略))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略))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
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略))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略))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略))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
1.(略).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略).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略).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略)
1.(略).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材料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材料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略).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略)响应和偏差
1.(略).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略).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产品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相关供货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略).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供货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略)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略)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以书面
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略)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供货方案;
(9)业绩;
((略))关于本项目声明函及承诺书;
((略))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投标报价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合计报价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报价内容为准;分项报价表中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算不得少于(略)日历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略)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信誉、其他等要求。
3.6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复印件,并按要求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7备选投标方案
3.7.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8投标文件的编制
3.8.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2 纸质版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纸质版及电子版文件。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文件为准。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若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略)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开标。
5.2 会议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5.2会议程序。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略)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不能按须知前附表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略)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本章第2.4款、第 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