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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医医院部分医用耗材供应商遴选项目更正公告

所在地区: 湖南-永州-零陵区 发布日期: 2026年3月11日
变更公告正文
永州市中医医院部分医用耗材供应商遴选项目更正公告

各投标人:

永州市中医医院部分医用耗材供应商遴选项目变更内容如下:

原遴选文件中:

评审因素和标准

3.3 评分细则

序号

评分

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1

报价

折扣率

(略)分

以本次最低投标报价(折扣率最大)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略)

注:(略)

现变更为:

3.3 评分细则

序号

评分

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1

报价

折扣率

(略)分

以本次最低投标报价(折扣率最大)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略)

注:(略)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略)%的,即投标报价小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略)%;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略)%的,即投标报价小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略)%;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略)%的,即投标报价小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略)%;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属于上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略)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上述数值中涉及费率的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本变更公告为遴选文件的组成部分,若原遴选公告内容与本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略)

(2)地 址:(略)

(3)联系人:(略)

(4)邮 编:(略)

(5)电 话:(略)

(6)电子邮箱:(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略)

(2)地 址:(略)

(3)联系人:(略)

(4)邮 编:(略)

(5)电 话:(略)

(6)电子邮箱:(略)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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