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供应商:
现对“成都医学院蜂巢地面改造项目(项目编号:(略)
磋商文件第二章 磋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3.投标报价异常低价处理程序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磋商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磋商报价平均值(略)%的,即磋商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磋商报价平均值×(略)%;
2.磋商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磋商报价(略)%的,即磋商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磋商报价×(略)%;
3.磋商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略)%的,即磋商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略)%;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应当要求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一般不少于(略)分钟)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更正为: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磋商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磋商报价平均值(略)%的,即磋商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磋商报价平均值×(略)%;
2.磋商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磋商报价(略)%的,即磋商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磋商报价×(略)%;
3.磋商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略)%的,即磋商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略)%;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应当要求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一般不少于(略)分钟)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磋商文件凡涉及以上内容的,均以此更正公告为准。
特此更正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略)年4月1日